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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及其价值

1998-06-27 来源:光明日报 闵春雷 我有话说

刑事程序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办理刑事案件共同遵循的步骤和方法,充分体现着法治理念,直接反映着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制的发展水平。正确认识刑事程序的价值,并以其为指导完善程序设计,强化程序保护,是法学工作者的当务之急。

论及刑事程序的价值,人们首先注意到的是其服务于实体法(刑法)的价值,即作为实现刑法的方法和手段的外在价值。只有刑法,没有规定刑事程序的刑诉法,是不可能完成定罪量刑任务的。刑事程序使刑法的实现成为可能,是刑法实施的前提条件。刑事程序也是正确实施刑法的必要保障。作为办理刑事案件客观规律的总结,刑事程序通过确立司机机关的权力制约机制,规定审判公开、辩护制度等一系列民主的诉讼原则制度及相互衔接、各具任务的具体程序,为司法人员查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保障,从而保证了案件质量。

刑事程序自身还具有独立于实体法之外的内在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程序确立了以文明的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争端的方式方法,建立和维护了稳定的社会生存秩序。从原始的血亲复仇到以文明的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和争端,是人类社会的重大进步,从而建立了有秩序的法律社会。

(二)刑事程序明确了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并建立了有效的制约机制,使公民的人身权利免受来自司法机关或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侵害,进而保障其自由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以逮捕权为例,作为最严厉的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逮捕权。同时,司法机关执行逮捕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为避免权力的滥用,刑诉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相互制约机制,以保证逮捕权的正确行使。

(三)刑事程序规定了一系列民主的诉讼原则和制度,赋予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广泛的诉讼权利,保证了诉讼的公正性。公开、对等、中立是实现诉讼公正的基本要求。首先,公开是实现公正的前提。刑诉法确立了审判公开制度,将审判置于诉讼参与人及公众的监督之下,以其公开性促进了其他各项原则制度的实现,切实维护了公民的权利,保证了案件的质量。其次,对等是实现公正的关键。辩护制度的确立为当事人提供了反驳控诉、与控诉机关相制衡的机会。通过辩护,可以使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最后,中立是实现公正的保障。司法人员在诉讼的全过程中必须保持中立的立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全面地查明事实真相,不偏不倚地执行法律。

(四)刑事程序的科学设置保证诉讼的高效运行。如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与其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一并审理,不但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省了办案时间,而且有利于全面了解案情,促进刑事、民事问题的正确解决,有助于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在诉讼中明确举证责任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由于举证责任与审判结果密切相关,当负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尽到该责任而导致案情真伪不明时,即可遭受不利法律后果。

正因为刑事程序蕴含着丰富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权保障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威信。故不容许任何人随意破坏和践踏。对于严重破坏刑事程序的行为,刑法规定为犯罪,通过对这类犯罪的惩治,树立刑事程序的权威性,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新刑法在保留了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同时,又增设了妨害司法活动罪,旨在通过对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等妨害司法活动犯罪的惩治,促使其正确运用权利,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相信随着人们对刑事程序价值认识的逐步深入,刑事程序的设计与运作必将更为科学、合理。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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